关于物质性再造行为的准确分类定义和术语,在欧洲早有明确的厘清。德国艺术史及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米夏尔·佩蔡特(Michael Petzet)早在1999年就撰文指出, 此行为可分为三类。
第一类
为在图像、文字或实物证据的基础上严格考证原貌而进行的物质性再造,德文转译英文为“reconstruction”,本文试译为“复建”。查2000年重排版《新华字典》,“复”字除“又”、“再”之意外,还有“还原”、“使如旧”之意,再结合上文中提到的实际使用现状,“复建”的使用频率和特指性更强,因此此处翻译为“复建”较妥。案例如北京故宫建福宫花园物质性恢复工程,经过了严格的考古调查与文献考证、图像资料研究,虽然最终的结果仍与原貌有多多少少的差异,但从性质上看是不折不扣的复建工程。
第二类
为针对近期损毁的建筑物所进行的、不以模仿原貌为必要条件的物质性再造,英文为“rebuilding”,本文试译为“重建”。“重”字的释义比较单纯,主要为“重复”、“再”,因此并不包含太多遗产考量的“rebuilding”,翻译为“重建”更恰当。案例如清光绪朝重修被英法联军烧毁的颐和园,原址新建的文昌阁与乾隆朝原物完全不同,仅仅保留了十字形的平面形制,此即为重建。
第三类
为模仿原貌、同时又追求超越原貌以达到“更美好”状态的物质性再造,英文为“re-creation”,本文试译为“再建”。“再”字“表示事情或行为重复、继续,多指未然”,且有“更”、“更加”以及表示“另外有所补充”之意,包含更多主观选择或臆造添加的“re-creation”,翻译为“再建”更合适。案例如山西大同南城门的物质性恢复工程,明明有50年代的实测图,却刻意按照清代县志上古代文人意会的“城图”放大设计,追求夸张的效果,就是典型的再建工程。
佩蔡特的分类定义和术语曾经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(以下简称ICOMOS)编订的《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》第二版前言部分(亦为佩蔡特撰写)收录, 因此具有权威的地位,但是在国际范围内的实际应用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。